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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住宅小区违建未整改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16-09-27 10:04

[摘要] 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10月26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10月26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未整改的,不动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拆除

《规定》中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定》明确,违法建筑整治包括拆除和改正消除影响两个方面。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依法处以罚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相关法规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位于水库、湖泊、河道以及水源保护地范围内和机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等易燃易爆仓库、军事用地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侵占过境公路、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及人防救灾、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侵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其他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情形。

乡村规划区内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消防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乡村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或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非法占用土地的;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等公共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妨碍、影响重点项目推进或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整治的情形。

拆违实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查封现场,告知市政管理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依法作出违法建筑决定和处理意见。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当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住宅小区违建未整改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

《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未整改、未拆除的,不动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

拆违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违法建筑整治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整治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承建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所得并高罚款5万元

《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对已完成整治的区域出现再次举报违法建筑,调查复核情况属实并严重的等,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经营、转让手续或者提供供电、供水、供气,告之不予以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许可,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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